按照原有规定,港澳银行在境内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其作为境外法人须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作为身份证明材料。也就是说,港澳银行必须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方能在境内申办不动产抵押登记。该文件的出台,有效解决了港澳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身份证明材料限制问题。
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此项举措是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展的一项重要便民利民措施,为港澳居民在大湾区内地城市通过港澳银行按揭购房、大湾区内企业通过港澳银行开展跨境抵押融资等带来极大便利,解决了港澳银行办理抵押登记必须在内地开设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门槛问题,有利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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