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邓伟刚、杨宇轩“套路贷”恶势力犯罪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安排人员在酒吧、KTV等高消费场所物色年轻女性进行“套路贷”放贷业务,收取高息及手续费、中介费等。在被害人无力偿还时,采用威胁、恐吓、上门滋扰、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进行催收。在被害人经催收仍无力偿还借款时,上述放贷团伙明知被告人杨贺华、邓国元经营的长沙县星沙街道金尚酒店洗浴场所是卖淫场所,仍通过被告人范光剑介绍,强制将部分被害人“解套”(即被害人债务转移)至杨贺华处卖淫。被强制“解套”的被害人由杨贺华、邓国元等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遣送”到湖南省湘乡市等地强迫卖淫。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被告人将年轻夜场女性作为放贷目标,通过高额利息持续垒高债务形成“套路贷”,并将被害人输送到卖淫场所,通过殴打、威胁、拍裸照等方式强迫被害人卖淫。在放贷、催收过程中,被告人还实施了诈骗、寻衅滋事等犯罪,对被害人造成了较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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